公告內容 |
一、查本部1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立法說明,為明確界定學生「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」之計算不應包含補修、重修成績,考量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係以整學期之日常及定期表現綜合評量,與重修及補修學習活動於學生之參與程度並不相同;且學生申請重修及補修不限於當學年,倘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併重修、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,不僅將更動班級排名,亦將影響學生參加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之大專校院招生管道(如大學個人申請、科技校院繁星計畫)之公平競爭,爰新增第7條第3項後段規定。 二、承上,本辦法第7條第3項既已規定「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」之計算,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,為維護學業成績之公平性,爰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「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」及「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」,亦不得納入重修或補修後之科目成績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 三、另重申有關「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」之計算,遇小數點時,採四捨五入法,取「整數」計算;「學期、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」及「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」之計算,取「小數點後一位數」,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