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公告內容 | 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下稱國教署)114年10月22日 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724A號辦理。
 二、國教署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
 業倫理防治知能,前於114年2月21日以臺教國署人字第
 1146000464A號函轉教育部113年5月29日研編之防治指引及
 建議辦理方式,本局114年3月7日高市教人字第
 11431770900號函轉知在案。現依該署來文,請各校調整辦
 理方式如下:
 (一)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,併入性平法第21條
 第2項規定之「防治規定」訂定。
 (二)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
 防治知能,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
 時,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;針對學校
 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,以提升學生
 之相關知能。
 (三)有關教育部研編防治指引之相關執行疑義,請逕洽國教
 署學務校安組業務承辦人陳先生(電話:04-
 3706152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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