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114學年度第2學期「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」申請事宜,請於即日起至115_3_9(一)前向教務處設備組提出申請。

發佈日期:2026-03-02發佈單位:

一、申請資格:

(一)本獎學金所稱自強,係有下列情形之一:

1.依社會救助法規定,經彰化縣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。

2.依內政部「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」規定,經核定為甲、乙、丙級扶助家屬。

3.符合「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」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,經彰化縣政府社政單位認定者。

4.家庭遭遇變故,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。

(二)凡設籍彰化縣滿6個月以上,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(不含空中大學、教育推廣學分班、實習生、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),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:

1.高中(職)、大專(院)校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(甲等)以上,操行成績(或綜合表現)80分(甲等)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,無記過以上記錄。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。

二、獎學金名額及金額:

(一)高中(職)學生:60名(包含專科1至3年級學生、進修學校學生),每名新臺幣5,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