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日期:2025-09-19發佈單位:
申請資格:申請人應同時具備第1、2項條件
1.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10月14日以前,未請領老年給付,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1) 於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,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。
(2) 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,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且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。
(3) 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,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且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。
(4) 於114年9月5日至114年10月14日非自願離職,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。(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,應於114年11月13日以前,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始核給本補助。)
2.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。
相關檔案